CCPA預拌混凝土分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分會全稱為“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預拌混凝土分會”,簡稱為“預拌混凝土分會”。
第二條 預拌混凝土分會是由全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科研、設計、高校、工程應用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組織。
本分會是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分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利益,為會員、行業和政府、社會提供服務。組織全國從事預拌混凝土及相關產品的生產、流通、應用,推進全行業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與效益,促進會員單位的交流與協作,全面提高市場競爭力,為促進全國經濟發展和行業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預拌混凝土分會接受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的領導和管理。協會秘書處為預拌混凝土分會的業務歸口指導部門。預拌混凝土分會徽章統一使用協會會徽等標志,經協會同意和授權也可以單獨設計分會會徽和標志。
第五條 分會統一遵守和執行《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章程》和《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并依照本工作細則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開展活動。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代表行業參與政府有關行業規劃,行業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與行業利益相關的各項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或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爭議活動。
(二)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制定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規行約并組織落實;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規范行業行為。
(三)參與或承擔制訂、修訂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和產品標準、技術規程等,組織貫徹實施。受國家科技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承擔混凝土科研項目立項、評估、鑒定驗收的初審和推薦工作。
(四)受國家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組織“混凝土注冊工程師”的培訓以及行業其他特殊崗位人員的執業資格培訓。“混凝土注冊工程師”培養、實習單位資格的的初審、推薦和考核。
(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使用者之間以及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系,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創作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六)開展行業信息交流、信息發布、對外宣傳、業務咨詢、行業評比、職業培訓、展覽、展銷和國際交流、考察等服務。
(七)組織研討行業的領先技術,研發行業重大的前展性課題,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八)承擔政府部門和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分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從事混凝土生產并具有相應資質和混凝土材料的生產及相關設備租賃、科研、管理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經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后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凡與混凝土(混凝土材料、設備)有關的資深專家和知名人士,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經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后即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三)各省、市混凝土協會和相關的行業協會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團體單位會員;
(四)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的會員經申請注冊即為分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分會享有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分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 優先優惠獲得本分會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五) 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分會決議的義務;
(二) 維護本分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 完成本分會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 向本分會反映行業、企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自愿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會員如無故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又不申訴理由或不參加分會活動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本工作細則的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會工作細則;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分會設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本分會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組成。理事單位由分會秘書處協商會員單位提出名單,經協會秘書處審查后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產生。理事單位在本單位從事預拌混凝土工作并熱心分會工作人員中推薦一人代表本單位成為分會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二年,可連任。如理事調離其所代表的理事單位后,即不再作為分會理事;新理事人選可由理事單位臨時補充推薦。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醞釀推薦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部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工作;
(八)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分會常務理事會由分會理事會協商推舉產生。根據理事長安排不定期召開會議,處理解決分會工作中急需協商解決的問題。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駐京)、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分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分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由分會協會秘書處征詢分會及其有關理事單位意見后,提出人選,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產生。理事長采取輪值制,可以多次當選但不得連任,每兩年輪換。換屆大會要同時選出下一屆候任理事長。
第二十二條 分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好聲譽和影響;
(三)理事長最高任職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在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會費標準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本屆會員會費標準為:
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8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
理事單位2000元/年,
會員單位1000元/年;
個人會員免收會費。
大學、科研單位(具備法人資格,并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和地方省市混凝土協會以及相關的行業協會,不論在分會擔任何種職位,會費均按分會員單位標準交納。
(二)會員、非會員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開展各項培訓、咨詢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分會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條 分會不另設賬戶,財務工作由協會財務及分會秘書處掛靠單位管理,按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章細則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工作細則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修改的細則,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經2009年6月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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