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聯合各專業協會共同開展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工作,在高等院校、科研設計院所和大中型企業中建設行業重點實驗室、行業工程技術中心和技術示范中心(或“技術示范企業”)等科技創新平臺。
第二條 為規范和加強行業科技創新平臺的創建與管理,促進其又好又快地發展,制訂本工作條例。
第三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是組織行業共性、關鍵性技術創新的依托單位,是促進行業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聚集科技創新資源和培養科技創新人才、組織科技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四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以解決行業發展的重大共性關鍵性科技問題為重點,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的實施,為實現行業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努力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的主要任務是:
1.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研究產業發展的基礎性理論;研究開發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的關鍵性、共性和專業性技術。
2.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市場價值的重要科研成果的工程化開發和系統集成,推進其產業化。
3.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通過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4.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產業化、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
5.為行業培養專業工程技術研究和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6.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梁”與合作平臺,促進產、學、研的結合。
7.參與相關領域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研究制定,承擔相關的工程技術評估和工程化驗證,向社會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8.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軟科學研究,為有關部門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六條 聯合會和各專業協會將根據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建材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有重點、有步驟地實施、規范化和標準化地創建行業科技創新平臺。
第三章 申報、審批與創建
第七條 凡從事建筑材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科研、設計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集團)單位法人,均可申請創建行業科技創新平臺。
申報單位應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有資金保障。
第八條 申請單位根據單位性質不同,必須具備以下相關條件:
1.在申報專業技術領域居國內領先并具有影響力,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技術和重要的科技成果。
2.在申報專業技術領域擁有工藝研究、工程設計、產品開發的先進設備和條件,有中間試驗所需要的較完備的儀器和設備,有相關專業領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的良好業績。
3.在申報專業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資質和基本工作條件,能夠對相關領域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經濟技術分析和工程評估。
4.具有進行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培養和培訓高水平工程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5.具有結構合理的技術工程開發、設計、試驗的專業技術隊伍,擁有相關領域高水平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具有良好的組織運行機制和健全的創新管理機制,有完善的技術開發立項、實施、評估、鑒定驗收與知識產權保護等管理辦法,實施信息化管理系統,技術、后勤保障得力。
6.建立了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和長期穩定的產學研合作關系,擁有聯合試驗室或實驗基地、技術開發機構,實施產學研合作科技創新課題,創新績效顯著。
7.行業科技創新平臺的創建單位可以是單一的法人科研機構或企業,也可以是多個相關優勢科研單位或企業組合起來的群體。
第九條 報批程序
1.符合申報范圍及條件的單位,可自愿填報《中國建筑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一)。中央單位可直接申報,地方單位要經過所在地省級建材行業有關管理部門(如建材協會、建材行管辦或相關政府部門)或各專業協會的推薦后上報。
2.授權聯合會科技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教委)受理申請,組織行業專家對《申請書》進行初審;對初審通過的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察,提出考察報告和咨詢意見。對建議立項的單位提出“創新平臺創建計劃綱要”(建議),對未被批準的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3.申報單位根據《中國建筑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計劃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編制提綱有關要求編制(見附件二)。科教委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通過專家論證的《計劃書》,經聯合會和申請單位所屬專業協會批準立項后,申報單位按《計劃書》組織實施。
第十條 創建與驗收
1.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2.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在創建過程中,若需對原計劃進行實質性調整,須上報審批,必要時需組織專家重新論證。對于組織創建不力或創建內容發生重大變化者,將終止創建工作計劃的執行。
3.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資金主要依托創建單位自籌、地方或上級主管部門補助為主,聯合會和有關專業協會在條件許可時可予以適當支持。
4.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計劃完成后,申報單位應及時提交《中國建筑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總結報告》等驗收文件,并提出驗收申請。
5.組織驗收委員會按照驗收提綱(附件三)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科技創新平臺,聯合會和有關專業協會共同予以命名授牌。名稱分為“建筑材料行業xxx重點實驗室”、“建筑材料行業xxx工程技術中心”和“建筑材料行業xxx技術示范中心(或技術示范企業)”等,英文名稱為: Key Laboratory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for xxx, Technology & Engineering Center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or xxx, xxx Technology Demonstration Center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etc.
6.聯合會和有關專業協會在行業創新平臺的創建過程中將提供幫助和指導,對不能按期進行驗收或者未能通過驗收的創建工作,聯合會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創建單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或者終止創建。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組織管理機構
由聯合會和各專業協會負責科技創新平臺創建的審批。設立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辦公室設在聯合會科教委,負責協調、處理科技創新平臺創建工作中的問題。
第十二條 作為組織和管理單位,聯合會和各專業協會積極支持行業科技創新平臺的創建,以創建單位為平臺整合行業相關的科研開發、信息咨詢、投資等創新資源,為創建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積極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單位申請國家有關科技創新項目,積極推廣科技創新平臺的科技創新成果,在條件成熟時,積極支持創建單位申請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三條 評審、驗收和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申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專家咨詢等費用。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科技創新平臺的創建應積極爭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鼓勵,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的指導下,按照市場機制,實行開放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積極引進國內外優秀創新人才和先進科技成果,面向國家、行業和企業的發展需求,研究開發新技術、新裝備和新產品,做好創新成果的產業化示范,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科技創新成果,在創新中實現自我發展。
第十五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的運行和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創建單位第一負責人擔任主任。根據需要,可成立由創建單位、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主管部門領導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監督審查財物預決算,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系。
第十六條 聯合會和有關專業協會對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建設單位的科技創新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每隔2年對科技創新平臺的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評估。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績效不顯者給予幫助、限期改進,對整改后經考評仍不合格者,將取消其相關科技創新平臺命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科教委負責解釋。
附件一、中國建筑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申請書(略)
附件二、
《中國建筑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創建計劃書》編制提綱
一、依托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及聯系人、平臺名稱、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二、建設背景及必要性
1.在建材行業領域及相關領域經濟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2.國內外本領域的發展現狀、趨勢與市場分析;
3.本領域亟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工程問題及本平臺擬解決的問題;
4.本領域技術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5.創建本平臺的意義及作用。
三、主要任務與目標
1.主要研究方向;
2.主要功能與任務;
3.近期工作目標及中長期發展思路和目標;
4.主要研究內容。
四、平臺建設、管理與運行
1.平臺設置職責與運行機制、規章制度;
2.平臺組織機構負責人及主要研發人員簡介;
3.平臺建設地點、規模與裝備;
4.依托單位所能提供的支撐條件及管理方式;
5.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
6.技術經濟與社會效益分析;
7.建設周期及驗收時間
8.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五、依托單位意見
附件三、《中國建筑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平臺》驗收提綱
一、平臺名稱、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二、驗收依據
1.中國建筑材料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工作條例(試行);
2.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及相關專業協會批復創建的有關文件;
3.平臺建設過程中的有關文件。
三、驗收內容
(一)建設執行情況
1.平臺建設是否符合國家或當地有關安全、環保、消防等的要求;
2.研發用房、實驗基地是否有保障;
3.儀器設備是否到位;
4.研發人員是否滿足平臺發展要求(人員規模、知識結構等);
5.規章制度、組織機構是否健全;
6.依托單位支持經費是否到位,經費使用是否合理。
(二)主要業績
1.研發任務是否明確;
2.承擔研發任務完成情況及取得的成績;
3.為行業提供服務(咨詢、培訓、政策建議等)的業績;
4.研發經費能否實現良性循環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存在問題與解決途徑
五、今后發展的思路及目標
六、驗收文件
1.申請驗收報告;
2.建設期總結報告;
3.依托單位意見;
4.驗收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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